齐某和几个同乡来城里打工。受雇的单位不同,可他们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这就是用工单位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时只签了一份,签了以后说合同要存档,就收了起来,他们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至于工资是有个单子,工人名字都在上边,可拿工资时在单子上签完字,用人单位就将单子收走,工资咋算的谁也不知道。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对合同文本的持有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知情权。剥夺劳动者对劳动文本的持有权、对工资支付的知情权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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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