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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公司设圈套加班不付费

中国青年报时间:2010-12-14

  张一年前应聘来到某公司,签约时公司拿出了一纸空白合同书让张签字,合同书中有一句“每月薪金3000元包括加班费”,但没写具体加班时间。张在合同上签了字,入公司后节假日不休、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现公司解聘了张,张觉得公司与他的约定,没有把加班费单独计算,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向公司提出重新计算加班费的请求。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时间上、报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因为薪金中包括加班就无期限的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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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