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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培训费要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输官司

河南工人报时间:2010-12-01

  近期,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多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赔了夫人又折兵”是企业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常有的担忧,仲裁部门建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培训,应注意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固定的年限,这即是所谓的“服务期”。

   2008年3月,研究生毕业的王华(化名)应聘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经理见王华学历较高,有意对他进行培养,于是推荐他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医疗技术方面的培训,花去培训费用2万元。2010年3月,王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王华在公司任重要职务,一旦离去,将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而王华因寻求个人发展,不愿与公司续签。于是公司声称,如果王华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培训花费的2万元退还给公司。王华对此表示不服,向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还有权追索培训费吗?王华是否应该退还2万元给公司?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就已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以让王华退还2万元培训费为由威胁王华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适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而王华并没有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及服务期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

   仲裁委提醒,除有特别约定,或者员工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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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