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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滞后休产假均不合乎规定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0-11-30

  已经怀孕4个多月的某纺织厂女工小刘打算生育后辞职不干了,于是向厂方提出提前休产假的要求。厂方答复说,你刚刚怀孕4个多月,离预产期还早,怎么能休产假呢?产假,顾名思义,生产了才能享受休假,没有生产,怎么能享受产假?而小刘认为,反正早晚都要休产假,产前、产后还不是一样吗?那么,产假是否可以提前或滞后享受呢?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这里所说的产前休假15天,是指预产期(分娩)前15天,除了意外提前生育者外,不得全部安排在产后休息。设置产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安全分娩及恢复身体健康,所以不允许将产假留待以后使用或提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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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