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2008年2月,正在上大四的小王应聘某公司文员。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他,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月薪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王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养伤期间,小王大学毕业。8月份,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小王随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那么:小王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在校大学生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因此,在本案中,小王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在毕业之前,虽然已经在公司工作,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因为其在校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因此,小王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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