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李瑾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钢铁贸易公司从事对外销售工作,合同期两年,双方约定按提成算工资,每月李瑾必须完成5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了50000元的销售额才能以提成计工资,提成为3%,如果完不成基本销售额,公司将不给发工资。李瑾凭着自己多年积累的兼职销售经验,再加上刚毕业干得格外卖力,上半年每月都大大超出了约定的基本销售额。但下半年由于欧洲几个钢铁大国对本国出口的钢铁拼命压价,在国际市场上排挤中国,中国的钢铁出口并不景气,且拖欠货款情形严重,因业务提成工资需要按照货款的进度支付,最后好几个月货款拖欠严重,导致单位未向李瑾支付提成工资,生活变得日渐窘迫起来。焦急万分之际,朋友提醒说:“找找单位啊!让提前发工资啊”“我都好几个月没工资了,找什么单位?!”“什么?没工资?不是有最低工资保障吗?”朋友懂法,让李瑾去找单位,单位说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客户没有支付货款就不能支付提成工资。几次交涉未果,在朋友的帮助下,李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真实裁判]
认定钢铁贸易公司不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的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钢铁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次日一次性支付李瑾未完成销售基数的几个月的最低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2450元。
[ChinaLLi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也是近几年发生争议较多的事项之一,那么我们通过法律分析来看业务提成的法律属性,进而确定其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一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已经明确按业务提成的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属于工资的范畴。通常这种按照业务提成支付工资的方式,主要在一些销售企业对业务员采取这种方式。
《劳动法》出台后,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明确地规定,依此规定钢铁贸易公司有权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
但是,企业在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时,必须依法,即工资、奖金的自主决定权不是绝对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报酬,最低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
那么在本案中,钢铁贸易公司的工资奖金自主决定权应当得到尊重,但是该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双方关于工资完全按照业务额和货款回收情况,来确定工资发放标准的作法肯定是违法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李瑾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获取劳动报酬。因此,钢铁贸易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支付李瑾未完成销售基数的几个月的最低工资。其标准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
[法律提示]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中营销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容易出现提成纠纷,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提成制度是不发生冲突的,因为《最低工资规定》是劳动者的最低保障,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无论是否取得劳动成果或业绩,都应当支付最低的工资,而不能将劳动者的工资完全由完成的业绩来确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提成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这是签订提成协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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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法智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