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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欲讨加班费没有加班证据咋办

大连晚报时间:2010-09-27
案例:小王大学毕业几年了,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因为工作特点,加班加点是常事,单位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小王曾想过提出来索要,可跟同事私下议论后发现,现在工作难找,几乎大家都不吭声,小王也把这件事拖了下来。可最近由于个人原因,小王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了。他找单位要加班费,单位却予以拒绝。小王想打官司,但听说得有证据,自己手里加班的证据一点没有,考勤钟和考勤电子记录都在单位手里,自己想打官司也没法打,小张咨询他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审查认定时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司法解释三》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该解释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以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加班事实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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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