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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该如何补偿
河北劳动保障网
时间:2010-09-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
河北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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