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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伤期间付不付工资

楚天都市报时间:2010-09-19
在硚口一家汽车厂工作的熊师傅反映:8月6日骑摩托车回黄陂老家时,在318国道上被一辆超车的长途客车撞伤,经交警裁定,客车方负主要责任。他随后住院一个多月,仍未康复,厂方虽支付了8月份的工资,但通知他说,病休期间,他可以获赔误工费,厂方不再支付工资。

对此,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柯忠斌律师认为,厂方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按有关规定,厂方应向熊师傅支付病假工资。他建议熊师傅和厂方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到厂方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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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