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为C企业员工。 2010年中秋及国庆,公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安排员工休假。根据公司惯例,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会安排员工到单位值班,今年正好轮到小赵。
小赵平时所在的岗位是销售,此次值班,被告知主要从事安保工作。值班时间为10月1日和2日。单位对于如何向小赵支付加班费,存在疑问。
律师分析:值班或难申请加班赔偿
中秋、国庆期间,并非只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到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加班费,这其中,应区分具体工作内容。假设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往日正常上班相同,一般可被认定为加班;但如劳动者仅仅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单位安排其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则仍被认定为加班显然有失合理,这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难以被认定。
因此,在具体待遇支付时,首先须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或约定,如有,按此处理;如无,用人单位可不作加班定性及按加班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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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