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了给HR们普法,大家也是拼了。。。。
亲爱的老板:
您好!
现在是2016年3月31日凌晨1点钟,大楼里很安静,办公室也只剩下我一人。我刚刚写完一个工作邮件,总算完成了手头的项目。来公司快2年了,依稀记得当年那场交流会我们相识,相谈甚欢。当时您说您的公司刚起步,问我愿不愿意过去帮您,我回家考虑了两天就答应了。在工作上您是我的前辈,我在职场上摸爬滚打了这些年,也着实想跟着您一起好好干一番。我以为这将是我毕生的事业,却从没想过还不到2年时间,就要考虑离开了。
记得来公司的第一天,人事MM找我签合同。她长得很漂亮,漂亮到她把合同递给我时我只顾着看她,没仔细看内容条款就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我以为凭我跟您的关系,合同什么的都是形式,但后来您说,毕竟是正规的公司,还是按照正规的流程来吧。好,我也不是计较这些钱,只是那天人事MM轻声细语的跟我说了很多,却没有告诉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老板,原来从第一天起,您就在坑我啊。
那天下午,人事MM还提到公司规定了入职体检,让我在当月选个周末赶紧去。其实有个秘密我一直不敢对别人说,30多岁了,我最害怕的就是去医院,还晕血。我试着和她商量,可不可以不去。哪知道一直都温柔待人的人事MM突然变的很严肃,说不体检就无法办入职。我后来偷偷问过一位老员工,他告诉我曾经有个程序员,因为体检结果是乙肝携带者,公司直接收回了offer。人事MM只顾严肃说着公司规定的条条框框,却没有告诉我,对于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需要安排体检;对于无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单位要求体检,法律虽不禁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他只是一个到互联网公司求职的普通IT人员,你们却因为他是乙肝携带者就拒绝录用,这是违法的啊!
当然了,这些事并不影响我对公司的忠诚,对工作的热情。我一点点组建起我的团队,他们当中有好多人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怀着创业梦来到我们公司。他们积极、努力、拼搏,好多个夜晚,我们都像今天一样加班到凌晨才回家,只为让我们的用户有更佳的体验,让公司有很好的发展。如我们所愿,公司顺利拿到融资,团队在不断壮大。可去年年底,您突然告诉我公司遇到发展瓶颈,资金有些紧张,问我愿不愿意和公司一起渡过难关。我答应了,只有一个要求,不能亏待我团队里的每一个小朋友。您犹豫了下,点了点头。
可是老板,我那么信任您,您为什么要欺骗我?当我团队里的小朋友接二连三跑来跟我哭诉说公司已经2个月没发工资了,再不发他们就交不起房租吃不起饭的时候,我觉得好内疚好自责,我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安抚他们。我来找您,您却不似从前温和,只告诉我,公司里的每一个成员都要和公司共存亡!您说这话时的语气如此坚定,完全不留余地。
小朋友们知道我已经尽力了,也不愿我为难,纷纷提出离职。最早到人事部提离职的是设计师小A,哦,您可能都没留意过她。这个姑娘个子小小的,看上去虽柔柔弱弱的,做事情却果断。可是当她找到人事MM的时候,却被告知必须等30天。人事MM只告诉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她并没有告诉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看到第二条了么?是公司不对在先啊老板!您知不知道就因为这30天,让小A失去了到一家4A广告公司任职的机会!孩子们都是刚出社会,什么都不懂,只好硬生生捱过这30天。好,这也就算了!然而当小Z让公司开离职证明的时候,为什么就给了他一张只写着“确定该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人事MM只告诉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却没有告诉他:本市户籍员工,公司要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用工记载,并开具退工单;外省市户籍员工,公司需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包含的要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您知道这样一张不符合要求的说明让小Z在入职新公司的时候遇到了多大的麻烦吗?
还有小H,我最早招进来的运营小朋友,出活快、质量高,就是脾气有点小倔强。几个小朋友里面只有他坚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把工资结清。小H家有点背景,可能是怕麻烦吧,人事MM应了他的要求,把两个多月的工资在他离职当天都打给了他。然而人事MM只告诉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却没有告诉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老板,您说公司欠了员工们多少经济补偿金?
还有一件事让我最感痛心,小M您肯定记得吧,我们的渠道经理。当他提离职时,人事MM说他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两年内不得进入同一行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支付公司一百万元违约金。我想他当时签合同时候可能也跟我一样只顾着看人事MM了吧。一百万,这对于刚入行不久的年轻人来说是笔多大的数目?他当然不敢违约,所以在重新找工作时,只能放弃他一直爱好的本行业,选择了一个他并不熟悉的行业重新开始。人事MM只告诉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却没有告诉他,同一条还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看到了么,遵守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公司必须给经济补偿的!可是您们什么都没给,这条规定是完全无效的啊!就这样让一个年轻人放弃了自己热衷的行业,不残忍吗?
法律知识的欠缺让我团队的小朋友蒙受不少损失,想到这些,我便深深自责,也对公司感到失望。我的梦已经破碎了,我想也是时候离开了。请您放心,在我离职过程中您和公司可以继续当我是个法盲,我会念在2年的感情上不追究,只希望不要再亏待任何一个怀抱梦想进来的员工。
曾经那样爱着公司如今只剩失望的 xxx
2016年4月30日
来源: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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