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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四天被辞退,有工资吗?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时间:2015-06-02

【案例]】

前不久,小王应聘到盐城市亭湖区某酒店当接待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小王每天工作8小时,积极学习做好接待客人工作,但工作中有点“死板”。第4天下午酒店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酒店认为按照每天(2200/30=73元)计292元的试用期工资给他结账,而小王认为每天应100元,应给400元工资,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小王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酒店支付给付他400元工资。

【分析】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酒店与小王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王在试用期内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获取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苏社部发[2008]3号)精神,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小王每天的劳动所得为100元。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解释,最终单位支付了小王试用期4天工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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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卞金林

原文来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