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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放弃社保承诺书

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时间:2015-05-20

【案例】

 

2012年1月5日,我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大概为,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5月11日,公司因经营不善暂时停止经营,并将所有员工辞退,支付了解散员工的补偿金。我只领取了3.5个月的补偿金。请问,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可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5月11日的社保?

 

律师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熊先生可要求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熊先生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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