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我们是一家比较上规模的集团,旗下有一全资子公司,因为长期亏损,总公司决定注销该公司,其业务合并到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人员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但现在有一正在休产假的员工,30多岁,平时工作能力差,与同事关系也不太好,领导让我们人力资源部想办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借这次人员调整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1、子公司因为长期亏损,总公司决定注销,合并到另一家合资子公司,人员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
2、现有一休产假的员工,30多岁,工作能力差,与同事关系也差,领导想让人资合法合理的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分析答疑
1、因为长期亏损,总公司决定注销子公司。公司注销后,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其实也可以不必注销,公司长期亏损,无法再经营下去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要成立清算组,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关于合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什么叫子公司?《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总公司的,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
所以,原公司注销后,原有的人员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由新成立的公司接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关于处于哺乳期女员工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可见,三期员工的处理是企业的高压线,轻易触碰不得,处理要相当谨慎。合理、合法也要有人情味,处理得好,也是企业赢得人心的地方。所以,唯有与其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女员工不同意解除,只有等其哺乳期满上岗后,再以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并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想要持续经营发展下去,唯有守法、依法,合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虽说也有一些打擦边球的企业,侥幸的生存着,但这终归不是长久之计,也不是企业发展的正道。一个守法经营的企业,诚信就是自己的品牌,也是人才向往的地方。谁拥有人才,谁就能主宰未来的市场。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