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张某是上海某服装厂的工人,该厂于2013年8月接到一笔订单,该订单的数量很大,交货期限却比较短,为了能及时完成该订单,该厂向全体员工发出公告,要求每位员工能够在此“非常时期”,每日除平时日常的八小时工作外,必须再加班两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为安抚员工情绪,工厂领导表示,此段时间所有加班均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是仅给与员工调休。因张某的孩子还不满四岁,丈夫又长期在外地出差,平时张某一个人带孩子已经感觉相当辛苦。现在工厂强制每位员工在“非常其实”加班,她感到不能接受,于是向工厂领导提出不愿加班,但领导表示,不加班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就在必须加班的第一个星期六,张某的孩子因发烧送医院治疗,张某未至工厂加班。后工厂以旷工为由将张某解雇。请问,工厂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解读
1、上海服装厂未加班赶订单要求员工每日加班2小时,且周末加班;
2、张某因自身家庭情况表示不愿加班,领导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挟;
3、张某因孩子发烧送医,周六未到工厂加班,工厂将其解雇。
分析答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上述案例中工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决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加班时间上也超过了法律规定。所以,张某有权拒绝工厂的加班要求,该厂解雇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处罚。因此,为了避免因加班儿造成的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来源:《从招聘到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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