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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时间:2014-08-11
案例描述:
 
    一家销售型企业,公司里有一名女员工提出辞职,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我们也招好了新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员工发现怀孕了,并要求继续在职,不离开公司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新员工就要离开了,因为公司没有多余的岗位。
 
    原员工工作表现一般,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上级的意思是原员工已经是泼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给她办完离职手续,留任新员工,但是我担心这其中涉及到三期问题,会惹上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应该怎么处理?对上级、原员工、新员工应该如何分别沟通与操作?

 

案例解读:

 

1、员工递交离职申请并得到公司的批复。

 

2、员工发现自己怀孕想撤销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公司领导不同意其留下,且新员工已到位无法安置。
 

分析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选择解除合同与否权利。
 
    该员工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已经批复。根据《合同法》离职要约已经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案例有一个陷阱,就是企业不得单方面提出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本案与是否是三期女员工并无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例该员工已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行使了一般辞职权,而辞职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约,送达即为生效,就像案例描述的一样,企业已经批复离职,那么单方面撤销离职申请无效。如果企业没有答复的,那么个人是可以撤销离职申请的。该案例属于员工自动放弃权利,属于与企业达成协商解除合同的一致,企业可以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虽然企业按期解除合同并不违法,但是毕竟员工为企业服务过,还是好聚好散的好,建议hr做好员工安抚工作,向员工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让员工办理好离职相关手续回去好好养胎,如果有需要给尽量给一些帮助。
 
    新员工入职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工作交接,建议处理离职员工与新员工入职同步进行,避免离职员工产生不好的情绪影响正常开展。
 
    员工离职管理一定要按劳动法规操作,另外还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离职流程,员工离职必须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操作,员工申请离职公司要及时答复,书面材料做好归档处理,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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