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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能否享晚婚假?

长江日报时间:2010-05-07
“再婚后,向单位申请15天的晚婚假被拒。这合法吗?”昨日,在江汉路上班的肖先生打进热线咨询。 2005年,肖先生因和前妻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离婚。

今年年初,肖先生认识了廖某,两人感情很好,现准备于下月结婚。

近日,肖先生按照晚婚的年龄,向单位申请了15天的晚婚假,但遭拒。

人事部的主任称,肖先生第一次结婚时已休过婚假。现在是再婚,不能再请婚假,更不能享受晚婚假。

律师说法

湖北律师张伟认为: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因此肖先生虽是再婚,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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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