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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不调薪 企业违法须赔偿

人民法院报时间:2012-01-17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岗位调动须经双方协商方可实施,而企业单方面作出调整员工岗位而薪资不变的决定,员工是否能获得赔偿呢?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峰与用工单位北疆饭店劳动用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北疆饭店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支持阿峰获得经济赔偿的请求。

  阿峰于2004年8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2009年10月阿峰和北疆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峰任大堂副经理,合同期二年。2010年6月10日,北疆饭店以综合考核的方式,在保持阿峰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调到总台领班。阿峰收到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后,在该文件上签字。2010年6月19日起,阿峰不同意岗位调整,未再去北疆饭店上班。

  此后,北疆饭店未支付阿峰2010年6月1日至19日的工资1000元。随后,阿峰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北疆饭店产生纠纷,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北疆饭店的劳动关系,并由北疆饭店支付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10800元。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阿峰、北疆饭店自2010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北疆饭店一次性支付阿峰工资1000元,驳回阿峰其他仲裁请求。阿峰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0月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北疆饭店根据上述指标,将阿峰的岗位适当调整,维持其工资待遇,并不违法。阿峰拒绝北疆饭店工作安排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非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阿峰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只支持北疆饭店支付阿峰工资1000元。

  一审判决后,阿峰不服,于2011年3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北疆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北疆饭店与阿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北疆饭店因工作需要调整阿峰工种须经双方协商。而北疆饭店以本单位自己进行的综合考核为依据,单方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大堂副经理和总台领班在劳动条件上存在需要上夜班的差异,阿峰对此不能接受,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阿峰于2004年8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累计工作5年10个月,北疆饭店应根据阿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合计为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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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