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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用效益决定工资增减旗号减薪

劳动报时间:2012-01-12

  职工反映:长假过后收到人事部门的通知,从这个月开始薪资发放有新政策:岗位工资只发70%,剩下30%要视各个部门的业绩由部门自己发放。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部门挣不到钱,从下个月开始我就只能拿现在工资的70%.恰恰我们部门业务在公司很没优势,即使大家都很努力,业绩还是不佳。

  因此,现在公司出来的这个政策,对我们部门的员工来说就是变相减薪,特别是让我这种原来就入不敷出的小员工更加感到苦不堪言。

  专家解析: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本来就有这种约定,或者公司提高绩效考核要求并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但如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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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