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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有权多个单位就业

劳动午报时间:2012-01-09

  【案例】 2011年5月2日,党霞权衡之下成了一名家政服务员(俗称“钟点工”)。其与雇主约定:每天打扫一次卫生、做一次晚饭,每小时收费10元。一个月后,党霞又与他人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合同,只不过是做晚饭改成做中饭。雇主获悉后,以党霞尚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党霞立即解除与他人的劳动合同。

  【点评】雇主无权要求党霞“从一而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严禁“一女两家”或“多嫁”。但该法第69条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党霞正是非全日制用工,故雇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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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