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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养老金从法定退休时间起算

劳动午报时间:2012-01-06

  王某生于1954年7月,2004年7月达到退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主管领导于2004年7月20日签批了意见。但由于王某养老保险手续至2006年7月才办齐,后当地人保部门于2006年7月30日下发了文件,核定王某退休待遇从2006年7月享受。

  这样出现了一种奇怪情况,在王某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出现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意见……2006年7月26日”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2004年7月27日”。王某对此很不解,想问,自己的养老保险金到底应从何时开始计发?

  法律人士认为,法定的退休年龄是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依据,王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应当是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同意退休的落款日期,即2004年7月27日。

  那么,王某的养老金的计发时间应从2004年8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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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