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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未满30日走人企业可以违纪辞退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2-01-06

  案例:刘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尽管企业对其非常器重,但刘某认为企业并未将其提升至领导层,还是萌生了跳槽到其他企业拓展业务的念头。不久,刘某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接触,双方都比较满意,刘某于是承诺10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随后,刘某向企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企业对刘某的辞职并无异议,但要求刘某工作1个月后再离开。但刘某为兑现与另一公司的承诺,在提出辞职请求5日后,即到另一公司报到上班。企业发现后,几次要求刘某回来,刘某未予理睬,企业即以刘某旷工为由作出违纪辞退决定,刘某对企业的辞退决定不服,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刘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提出辞职虽经单位同意但未继续工作1个月,单位能否对刘某另作旷工处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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