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李在一家销售公司担任业务主管,近期由于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北京的国贸附近搬到远离市中心的通州,但也不提供班车不报销打车费用。公司在宣布上述决定的时候还说由于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北京市范围内,无需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小李的很多客户都是城六区的,并且小李一直住在海淀区,如果公司搬家,不仅见客户不方便,自己每天来回要在路上花近4个小时。辞职还是留下,成了小李的一个心病。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另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点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为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
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按照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当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想用搬迁等原因劝退员工的情况时,要积极依靠工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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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