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上保险,这是劳动者入职后应该享受到的基本权利,然而现实中公司不给职工上保险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为了退休后有保障,不少劳动者选择了自己掏钱补上了本应企业为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可是当劳动者发现企业侵权需要维权时,却发现自己补来补去的养老保险补成了“愁”。
维权声音:自己补完保险 事情反而更乱
11月6日上午,读者刘玫带着资料来到了日报大厦,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两年多的维权经历:
2006年,进入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刘玫成为一名食堂服务员。2009年8月,离开公司的刘玫,以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年休假工资以及未缴保险为由,开始了维权之路。
2011年1月20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让公司补上这几年保险的请求。
刘玫说:“可能在仲裁裁决下来之前,自己将养老险给补上了,而向仲裁提的请求是让公司给补上保险。”随后,她将请求事项变更为“要求赛象公司赔偿2006年至2009年期间社会保险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再次申请仲裁。由于此时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的说明书。
刘玫不甘心,一纸诉状将赛象公司告上了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确实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保机构也不能为原告补办,但原告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此情形与法律规定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非同一类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中单位应承担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类似因为自己补上保险而引发困扰的例子还有很多,东丽区的李女士由于丢了补保险的证据加上过了两年时效期,目前维权陷入困境;南开区的陶女士日前也将某物业发展公司投诉到了仲裁委等等。
权威解答:在岗职工不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针对这一类事件,天津市劳动保障与监察部门投诉热线12333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单位应在为职工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就为职工上保险,在岗职工不应该自己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
单位未缴纳保险,员工应先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投诉。如果这种现象在单位中比较普遍,两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属的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投诉。按法规条例来讲,是不允许公司将它应承担的费用以货币的形式退还给个人的。但个人可以通过仲裁,看能否把个人多承担的费用退回来,再由公司补上,当然这就有点复杂了。
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针对公司不给上保险过来投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监察部门都会积极介入。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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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