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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岗位 并非只有从命

劳动午报时间:2012-01-04

  2010年3月8日,姚琳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2011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负责,遭姚琳拒绝。之后,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琳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姚琳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逼自己辞职。

  点评:《劳动合同法》 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借口将姚琳调离,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姚琳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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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