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12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李先生想知道,如果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李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法律解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法强调的“用工之日起”,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明确将续签劳动合同包含在内。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明确: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续订劳动合同。”那“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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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