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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可索赔双薪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2-31

  案例:今年6月,小钟应聘到某矿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就在试用期界满之时,公司因环保不合格被要求停产,公司决定停止该项目,对新录用的员工均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给予被辞退者以经济赔偿,可公司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拒绝违约赔偿金。

  解答:该公司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当属合同违约性质,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视为违约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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