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被迫辞职 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劳动午报时间:2011-12-27

  由于单位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宋小姐实在不想再在这家单位继续干下去了,提出辞职。可是,单位要求她签一份自动辞职单,否则就不发给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表明是自动辞职,宋小姐又担心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此宋小姐这几天左右为难。

    事由

  原来,宋小姐2009年10月开始在某物流公司上班,至今单位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今年12月,宋小姐口头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同意了宋小姐的辞职。然而,当宋小姐向单位索要相当于本人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最后一个月工资时,单位却以“辞职员工必须在单位自定的离职表上签名并交接工作后,才能支付上个月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宋小姐经济补偿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无奈之下的她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询问,被迫签了自动辞职信,还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说法

  带着宋小姐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曹磊。

  曹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单位没有依法为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宋小姐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应当给宋小姐相当于本人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便宋小姐在单位规定的自动离职表上签字,也应当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宋小姐不仅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且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

  另外,曹律师建议,为了在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和诉讼中先行取得证据优势,职工可以在提出辞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在书面通知中要求单位尽快进行工作交接,并及时给予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这样一来若单位仍然要求职工填写自动辞职的表格,职工可以拒绝单位的要求直接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