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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证明、解雇不胜任工作者

成都日报时间:2011-12-26

  有一家公司规定“对于绩效不合格者,公司将调岗降薪。员工考核评估的内容为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结果(占60%);最高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这家公司采用360度的考核方式,给人事主管小王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工作态度(协作性、主动性、责任感)折算后为11分、工作能力(创新、决策、沟通、应变)折算后为7分、工作结果折算后为38分,总得分为56分。但是小王坚决不签名确认该结果,随后公司以 “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分析:钟永棣认为,这个案例有两个争议点:“小王不确认考核结果,该结果能作为有效证据吗?”“若确认该结果,是否意味着小王‘不胜任工作’?”

  如何界定、证明、解雇不胜任工作者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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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