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009年10月底,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500元,公司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今年12月中旬,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并于12月20日为我办理了退工手续。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解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不可同时适用。职工所在公司若无正当、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可要求该公司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释,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经济赔偿金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而经济补偿金是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终止,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它的性质是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该法第87条规定,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职工享有两种权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驶,即: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所在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其所在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江蜀支付赔偿金。职工已在该公司工作两年零两个月,赔偿金计算标准: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再乘以2倍,即(2×3500+1750)×2,应为17500元。
律师建议,职工向公司提出赔偿金的要求,若遭拒绝,可到该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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