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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