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时效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支付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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