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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吉林工人报时间:2011-12-19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待女员工哺乳期结束时才能将合同归于结束。所以,如果江小姐顺利生产,在婴儿满1周岁之前,公司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女职工 “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是一种法定的期限变更,而不是劳资双方约定后调整,因此,即使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视为是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需要通过司法机关作出,而不是单凭用人单位的主观判断,因此为防止出现约定不清、界定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法终止的情形,建议在约定合同期限时可以考虑分别覆盖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不同的环节,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风险。同时,我们也建议,如果女职工出现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时,企业也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权衡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立即终止合同,而是给予一段合理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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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