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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本站时间:2009-12-02
张某1995年2月16日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不含奖金。 1995年6月,张某只领到600元工资,7月份只领到500元工资,两个月奖金700余元公司也不支付。1995年8月,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表示同意。张某提出应补发6、7两月拖欠的工资和奖金共计3600余元。而该公司声称:6、7两月发薪日期已过,按公司规定不能再补发,并且张某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更不能补发工资和奖金。经多次交涉无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发工资、奖金的申诉。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张某在职时均正常上班,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张某两个月欠发工资及奖金3600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该公司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张某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与奖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张某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2000月,不含奖金,当张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后,该公司却未能履行支付其全部工资的义务,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该公司还称按公司规定发薪日期已过,少发工资不再补发,更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理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该公司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还依次为理由申辩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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