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2011年3月18日,蒋芹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蒋芹担任客服部部长,月薪6000元。2011年5月,公司决定撤销客服部,将其业务归入销售部。鉴于销售部仍由原负责人负责,蒋芹被调任办公室副主任。虽遭蒋芹拒绝,公司却认为:因部门取消导致岗位消失,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
【点 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0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部门取消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公司取消部门,只是经营管理的调整,属于主观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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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