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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 调岗也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2-12

  【案 例】2011年2月5日起,孙某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担任一家公司的技术员,负责指导生产。通过2个多月的观察,公司认为孙某虽在大学时学的该专业,毕业后也在其它企业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前任技术员相比存在差异,遂以“不胜任现有岗位”为由将其调任仓库保管。孙某对此坚决拒绝,理由是公司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并没有通过任何考评,完全属于主观臆断。

  【点 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已间接表明,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但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人身关系,决定了考核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必须靠一套完善、公正的考核制度,即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要求完成约定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不是取决于公司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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