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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 员工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2-12

  【案 例】 2011年1月,小刘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精简机关工作人员为由,将小刘调到了生产车间。岗位的变化带来劳动强度的增加,而工资却没有变,加上觉得不适合自己,小刘遂表示拒绝。公司以其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点 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的确定,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重要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照章履行。

  虽然双方可以切合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公司没有与黄欣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黄欣自然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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