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尚红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于2011年3月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两个月后,尚红提出休10天年休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尚红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故只能给5天。尚红无奈,只得服从。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即就换了工作单位的员工,其年休假天数无需重新计算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在原单位当年已部分休过年休假的,在新单位仍可按规定继续休年休假。只不过需要按规定折算: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然,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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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