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2月,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底,王某因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而书面向公司提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提前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一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但被拒绝,理由是合同并未到期,而王某却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该举妨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也带来了一定损害。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这里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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