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丁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在聘用的时候,超市提出,由于收银员岗位特殊,每名收银员应当向超市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载明。保证金由超市代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超市返还给员工。
小丁求职心切,于是与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数月后,小丁家急需钱用,想起在超市还有1000元的押金,于是向超市的负责人提出,希望提前取出或借用此1000元保证金。超市负责人不同意,说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才可以取出保证金,如果确实要取出此保证金,小丁应向超市递交辞职信。
请问小丁能否在保留工作的同时要求超市退还保证金?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着保证金约定的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小丁可以主张这种保证金约定无效,同时还有权要求超市返还其给超市的1000元保证金。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超市的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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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