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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骨质增生能否享受医疗期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1-11-24

  周某系某电器公司模具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7天,电器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周某续约,并通知周某无需再上班。当日下午,周某到医院进行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电器公司的工作年限,电器公司应给予其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9个月内,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电器公司不同意周某的要求,仲裁裁决后,周某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骨质增生非重大疾病,不应享受医疗期,由此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享受医疗期的职工所患疾病应当是较重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如果劳动者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都可以享受医疗期,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极易导致被滥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周某不应享有医疗期,正是因为周某患轻度骨质增生,没有医院关于其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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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