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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没有试用期

劳动午报时间:2011-11-18

  【案例】 随着交通日益发达,行车路况也越来越复杂。一些人即使已拿到驾照,也因不敢上路,请汽车陪驾来保驾护航。李萌就是这样一位“陪驾”。2011年2月18日,李萌与车主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每小时工资30元,每周工作2天。前1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减半。一个月后,已经摸着门路的车主为了减半支付工资遂过河拆桥,找个借口将李萌“炒”了。

  【点评】 车主应当支付全额工资。由于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正因李萌属非全日制用工,决定了车主与其试用期工资减半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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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