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崔霞系翔飞公司的高级主管,掌握着核心商业秘密。翔飞公司与崔霞约定,合同期内其不得到与翔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业务。2011年4月2日,崔霞偶遇自己初恋情人,而他正开着一家与翔飞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崔霞遂不顾一切地跳槽过去,并利用翔飞公司的商业秘密先后为其带来150余万元的利润,这也是翔飞公司的损失。
崔霞不仅应担损失,且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崔霞应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崔霞的行为明显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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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