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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跳槽必须支付违约金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1-17

  【案例】2011年1月,公司与小董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全额出资2万元,送小董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成之后必须回公司上班且期限不少于三年,三年后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小董违约,必须给付公司2万元违约金。谁知,小董禁不住另一公司的高薪诱惑,结业后便跳槽进了另一公司。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公司已经为小董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小董自然不得比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性规定,轻易解除与新发公司的劳动合同,而必须受约定的服务期限制。小董拒绝回公司上班,即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自然必须按约定担责,而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确定是根据培训所需实际费用,并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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