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春节前,朱小姐所在的S公司被其他公司合并吸收,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而成立后的新公司实际无法安排原S公司的员工。朱小姐的劳动合同不得不提前解除。朱小姐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无异议,但提出该合同自2010年7月19日到期后一直未续订,时限已有半年。
朱小姐认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作为赔偿。公司却认为,早就敦促朱小姐尽快完成续签,只是由于朱小姐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导至一再推迟,朱小姐应承担疏于注意的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来到四达上海调解援助中心。
中心人员了解到,虽然公司认为已尽敦促及提醒义务,但只是在7月间口头询问过一次,而后朱小姐出差公干,期间虽回上海,但公司再未问及此事。
对于“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处理”,中心人员向双方进行解释。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用人单位已尽诚信义务,经书面通知后,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现“公司仅在7月间口头询问过一次朱小姐续签事宜”,显然没有完全尽到义务。
在中心人员耐心解释后,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在人事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且朱小姐即将失业,对其心理和今后职业发展均会造成一定影响。于是,公司同意按法律规定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支付给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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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