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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可不签书面合同

劳动午报时间:2011-11-17

  【案例】早在2010年8月,方婷便决定以速记作为自己的就业方向。通过三个月专门培训,方婷从双手并用的技术关,到速度、准确率、应对能力、心理素质均得到迅速提高。而后方婷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合同:担任公司的各种会议记录,每小时付费50元。2011年4月,由于方婷在记录上存在严重失误,公司将其解聘。方婷遂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此前的工时按双倍计酬。

  【点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10条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第82条则专门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同样应当看到,该法第69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正因为方婷属于“小时工”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决定了其无权要求双倍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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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