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于2004年进入某企业工作,至今已连续工作了七年多,从未休过年休假也很少请假。现我们单位因人事变动,与我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在年休假的补偿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单位称不安排年休假经我同意,只愿按基本工资标准给我计算年休假补偿。由于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与最后拿到手的工资报酬差距很大。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有理?若单位拒绝依法支付,我该怎么办?
回答:单位的说法于法无据,你可要求单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单位拒绝的,你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你单位未给你安排年休假虽然经你同意,但以此为由只按基本工资支付你的年休假工资违反上述规定。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此,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按上述规定计算成日工资后,再乘以300%及应休假天数。若单位拒绝依法支付,你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还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还可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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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