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江苏来京务工人员,做家政服务员。一直在北苑某小区干,今年房主介绍她帮助承租人李某带小孩。王某和李某事先说好,王某一直要带到小孩上幼儿园为止,如提前解约李某需赔偿其路费。现在才五个月,李某就提出因单位效益差,让王某做到本月底。王某觉得李某提前解约,除了给付工资外还要额外给她1000元路费。俩人为此发生矛盾。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介绍,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违反合同是要担负违约责任的,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法规于情于理地进行了调解。最终,李某同意付给王某本月全额工资,并另付给王某路费补助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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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