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应聘到一家企业担任翻砂工,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他的工资低于厂集体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度假补贴”等福利待遇,他也没能享受。为此他询问厂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新入厂的职工不能适用厂子以前制定的集体合同,享受以前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
法律人士介绍,厂子的答复是错误的。集体劳动合同是母合同,是厂方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集体劳动合同不但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前入厂的职工也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入厂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都不应低于集体合同中确定的标准。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