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总公司原固定工,后该总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派遣王某在子公司上班,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仍由总公司缴纳。后总公司要求王某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其为固定工无须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过低为由予以拒签。后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人士认为:子公司以王某拒签为由,向王某发出《解决劳动关系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确已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者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与总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虽然王某在子公司上班并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其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变更,与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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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